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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汾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做好既有住宅加装电梯项目市级资金补助工作的通知

日期: 2022-05-19来源: 临汾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临汾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市直有关部门:

为落实既有住宅加装电梯财政补助政策,规范补贴资金管理,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率,加强民生建设,更好地推进既有住宅加装电梯工作,根据省财政厅、省住建厅《关于做好省级既有住宅加装电梯项目补助资金工作的通知》(晋财建二〔2020〕37号)和市住建局、市财政局等八部门联合印发的《关于进一步做好既有住宅加装电梯工作的实施意见》(临建字〔2020〕70号)等文件精神,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补助原则

财政补助资金遵循事后申领、集中拨付的原则。

二、补助条件

享受省、市、县(市、区)财政补助的项目应当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一)符合《关于进一步做好既有住宅加装电梯工作的实施意见》(临建字〔2020〕70号)规定的适用范围;

(二)四层及以上未设置电梯的既有住宅,具有合法权属证明,且非单一产权的住宅;

(三)按照要求履行规划备案、施工许可、安装告知等相关手续,加装完成验收合格后,并取得电梯使用登记证书。

三、补助标准

财政补助资金由省、市、县(市、区)三级共同承担,每部电梯在省级财政奖补10万元的基础上,市级财政对国家级贫困县(吉县、汾西县、大宁县、永和县、隰县)和市区(155平方公里)符合条件的电梯加装项目每部补助4万元;体制型直管县,市级财政不予补助;其他各县(市、区)符合条件的电梯加装项目,市级财政每部补助2万元。各县(市、区)和临汾经济开发区既有住宅加装电梯项目县级财政补助标准不得低于市级补助标准。

补助执行时间与省级补助期限保持一致。

四、申报和下达

(一)每年9月底前,各县(市、区)住建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审核汇总本地区当年既有住宅加装电梯项目完成情况,提出下年度改造计划,以正式文件一并报市住建局、市财政局。

(二)市财政局根据市住建局提出的下年度改造计划和绩效目标,结合财力安排下年度预算资金。

五、资金管理

(一)各县(市、区)要统筹省级、市级补助资金和本级财政安排的补助资金,结合实际情况,制定本县(市、区)奖补实施细则,于9月底前公开发布,并报市财政局、市住建局备案。

(二)既有住宅加装电梯实施主体应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住建部门应加强对申请财政补助项目的审核,对于按照要求履行规划备案、施工许可等手续的方可给予财政补助。

(三)各县(市、区)要落实好资金绩效管理要求,编制科学合理的绩效目标,每年要组织对项目情况进行绩效自评。项目实施效果与原定绩效目标发生偏离的,要及时纠正;情况严重的,要暂缓或停止项目执行。

(四)各县(市、区)财政、住建部门要加强对财政补助资金使用情况和工作实施的监督管理,严格执行财务制度和会计核算办法,严禁随意改变财政专项资金支出用途和截留、挤占、挪用专项资金。资金支付按照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有关规定执行。

(五)对存在骗取、截留、挤占和挪用专项资金等违法行为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和《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法律、法规依法处理。

                 临汾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年9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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