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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信息公开

政府信息公开指南

为更好地提供政府信息公开服务,帮助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方便、快捷地获得本机关的政府信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令第711号,以下简称《条例》),特编制临汾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政府信息公开指南。
  一、 主动公开
  (一)公开范围

依据《条例》第三章规定,应当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

重点包括以下内容:

1、机构设置、工作职责及其联系方式等情况;

2、住房和城乡建设相关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和其他规范性文件;

3、部门预算、决算报告;

4、城建重点工程、房地产业和建筑业发展、住房保障、城乡人居环境改善等方面的政策、措施及实施情况;

5、突发事件的应急预案、预警信息及应对处置情况;

6、住建行业监督检查情况;

7、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公开的其他信息。
  (二)公开形式
  对于主动公开信息,本机关主要采取网上公开形式,网址为http://zjj.linfen.gov.cn/(临汾市住建局门户网站);临汾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微信公众号。
  (三)公开时限
  应当主动公开的各类政府信息,本机关将尽量在第一时间内予以公开,最晚自信息产生后的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二、依申请公开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需要本机关主动公开以外的政府信息,可以向本机关提出申请,本机关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四章依申请公开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本机关依申请提供信息时,根据掌握该信息的实际状态进行提供,不对信息进行加工、统计、研究、分析或者其他处理。
  (一)受理机构
  机构名称:临汾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办公地址:鼓楼北大街94号(吉宇国际写字楼17层)

受理时间:正常工作日。

联系电话:0357-2014645。
  (二)提出申请步骤
  1、填写申请表
  向本机关提出申请,应当填写《临汾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见附件,以下简称《申请表》)。《申请表》复制有效,可以在受理机构处领取,也可以在本机关网站上下载电子版。

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应当包括:

(1)申请人的姓名或者名称、身份证明复印件(法人或其他组织,应当提供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或营业执照复印件)、联系方式(包括联系电话和通信地址);

(2)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名称、文号或者便于行政机关查询的其他特征性描述;

(3)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形式要求,包括获取信息的方式、途径。

2、递交申请表
  申请人可以通过信函或当面递交填写完整的《申请表》。

通过信函方式提出申请:

收件人:临汾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办公室

收件地址:鼓楼北大街94号(吉宇国际写字楼17层)

邮政编码:041000

联系电话:0357-2014645

通过信函方式提出申请的,请在信封左下角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字样。

申请人以邮寄方式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以临汾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签收之日为收到申请之日;以平常信函等无需签收的邮寄方式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或者将信息公开申请寄送至临汾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办公室以外的机构或个人的,临汾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办公室将于收到申请的当日与申请人确认,确认之日为收到申请之日。

申请人当面提出申请:
  个人当面提出申请时,应当提供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法人或其他组织提出申请时,应当提供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或营业执照复印件。
  本机关不直接受理通过电话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但申请人可以通过电话咨询申请程序。
  (三)申请处理

临汾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对于《申请表》填写完整且有关证明材料齐全的申请将予以登记受理;对于申请内容不明确的或者申请不符合规定要求的,应自收到申请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作出补正,说明需要补正的事项和合理的补正期限。答复期限自行政机关收到补正的申请之日起计算。申请人无正当理由逾期不补正的,视为放弃申请,受理机构不再处理该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1.根据申请的内容,能当场答复的,当场给予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书面答复;需要延长答复期限的,经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

2.所申请公开信息已经主动公开的,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途径。

3.所申请公开信息可以公开的,向申请人提供该政府信息,或者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途径和时间。

4.依据《条例》规定决定不予公开的,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5.经检索没有所申请公开信息的,告知申请人该政府信息不存在。

6.所申请公开信息不属于临汾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公开的,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能够确定负责公开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的,告知申请人该行政机关的名称、联系方式。

7.已就申请人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作出答复、申请人重复申请公开相同政府信息的,告知申请人不予重复处理。

9.申请公开的信息中含有不应当公开或者不属于政府信息的内容,但是能够作区分处理的,应当向申请人提供可以公开的政府信息内容,并对不予公开的内容说明理由;需要对现有政府信息进行加工、分析的,不予提供。

10.申请人以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形式进行信访、投诉、举报等活动,应告知申请人不作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处理并可以告知通过相应渠道提出。

三、监督方式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未按照要求主动公开政府信息或者对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不依法答复处理的,可以向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提出。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向上一级行政机关或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投诉、举报,也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附件:

临汾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信息公开申请表(公民).doc  


临汾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法人或其他组织).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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