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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汾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关于市政协五届一次会议D类第216号提案的答复

2022-11-15    

马文林委员:

您提出的《关于进一步规范管理居民小区“养犬”行为的建议》已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一、建章立制方面

为进一步规范犬类管理,切实保障公民健康和人身安全,临汾市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临汾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等相关规定,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和其他城市犬类管理的具体做法,制定了市区城市养犬综合整治作方案。确定了工作目标,成立了组织机构,明确了整治任务,细化了工作措施和部门职责。

二、加大宣传方面

我们按照整治方案部署,要求物业企业加强“文明养犬”宣传,通过小区宣传栏、电子屏、微信群、警示牌等渠道,广泛宣传《临汾市文明行为条例》、《临汾市民文明公约》、《业主管理规约》等,及时张贴、悬挂文明养犬标语,号召养犬户积极签订《文明养犬承诺书》,并加强犬只免疫管理,及时申领免疫证,做文明市民。

三、社区管理方面

物业企业要积极配合街道社区对小区内犬类实施管理,对小区内养犬户及犬类进行排查登记,创建文明养犬小区。同时,物业企业要加强物业服务区域巡查,发现流浪犬、流浪猫,及时捕捉并报告社区和城市管理部门,交其集中收纳管理。

四、养犬规范方面

根据《临汾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第四十四条规定,建议:

携犬只出户未使用束犬链(绳)牵领或者不由成年人牵领的,或者不及时清除犬只排泄物的,由城市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的罚款。

饲养动物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由公安机关给予警告;警告后拒不改正的,或者放任动物恐吓他人的,处二百元以上五元以下的罚款。

以上答复您是否满意,如有意见,敬请反馈。

感谢您对我市物业管理方面工作的关心和支持并欢迎今后提出更多宝贵意见。

临汾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2年10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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